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污染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环保部、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。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一、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一、二阶段)(GB15097—2016);
二、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四阶段)(GB14622—2016);
三、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四阶段)(GB18176—2016);
四、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(GB19755—2016);
五、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GB15581—2016)。
《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一、二阶段)》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四阶段)》和《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四阶段)》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;《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》和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。
《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》(GB/T
15097-2008)、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(GB 14622-2007)、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》(GB
20998-2007)和《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(GB 18176-2007)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;《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》(GB/T 19755-2005)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;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5581-95)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。